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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一)政策内容

  政策实施前,外资仅可在我国境内举办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其设置标准高于国内同级同类教育培训机构标准,审批时间较长。

  政策实施后,外商可在京投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精简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即当场办理,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和本市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培训机构标准。

  (二)办理须知

  1.适用对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本市合作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由中国教育机构作为申请人代表,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2.申请条件

  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均应具有法人资格。中方需具有办学许可证;外方的法人主体资格及教育机构资质,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信用状况应当良好。

  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有合法规范的名称,依法设立董事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3.具体流程

  由中国教育机构作为申请人代表,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全市统一制式编制并公开本事项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签署告知承诺书。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作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三)咨询方式

  主责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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